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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塔式起重机制造厂与苍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市塔式起重机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国建举,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劲松,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塔式起重机制造厂与被告苍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金银花

书记员:王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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