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宋景东,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2272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2272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雪东
审判员:尹洪明
审判员:何德文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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