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宋景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梅,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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