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128号帕弗尔酒店401室。
法定代表人:马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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