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四川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朴点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杨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牡丹江市四川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杨某、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四川饭店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四川饭店餐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付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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