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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博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市博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李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富,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邸光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府三道街。

原告牡丹江市博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博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博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楠

书记员:沙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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