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嘉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楠,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本院受理原告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屋位于西二条路平安嘉园,请求将本案移送房屋所在地的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状中记载其向被告王某索要的是西二条路平安嘉园的房屋买卖的剩余房款及利息,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由此房屋所在地的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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