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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华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03民初276号之一原告:牡丹江市华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小二条路公安二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陈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堂,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路。法定代表人:张国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洪,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路。负责人:郑勇斗,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洪,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牡丹江市华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华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华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曹 霞审 判 员  王伟东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金凤书 记 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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