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华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小二条路公安2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569811711。
法定代表人:陈强,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华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康佳街统建17号楼1栋3单元307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华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清福街怡和家园小区1栋3单元702室。
被告: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02896155M。
法定代表人:张国毅,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洪,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牡丹江市德信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太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057407901J。
法定代表人:刘丽辉,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华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德信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华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牡丹江市华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富淼
审判员 陶春萌
人民陪审员 张长红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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