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聂昌军(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
张德斌(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聂昌军,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德斌,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
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处,申请人提供自有位于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
二、查封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申请人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
二、查封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申请人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林红
书记员: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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