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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劳保服装厂与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牡丹江信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委托拍卖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市劳保服装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柴市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林,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牡丹江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跃华,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牡丹江分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冯善核,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楚文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信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东七条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何清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劳保服装厂与被告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牡丹江信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委托拍卖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劳保服装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劳保服装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劳保服装厂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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