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亿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六条路鑫家园小区4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孟庆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淼,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占军,男,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亿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调解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亿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牡丹江市亿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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