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乐某电器有限公司
李宏伟(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
海林市汇林家电商场
董某某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张某某
原告牡丹江市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天安路。
法定代表人孔祥玲,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汇林家电商场,经营场所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路工商局西侧。
经营者李树荣,该商场业主。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第三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08-7号1单元501室。
负责人王建伟,职务不详。
第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本院受理原告牡丹江市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林市汇林家电商场、董某某,第三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海林市汇林家电商场、董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海林市汇林家电商场经营场所在海林市,其业主李树荣及被告董某某经常居住地为黑龙江省海林市幸福X区X号楼X单元XXX室,合同履行地为海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海林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杜兆锋
书记员: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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