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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周某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周某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红波

书记员: 王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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