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晓云街9-1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薛智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