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晓云街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
原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7月18日原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16.00元,减半收取计1558.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