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雪某鞋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安市场。
经营者:王雪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穆棱市穆棱镇。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
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雪某鞋行与被告庞某某、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雪某鞋行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雪某鞋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雪某鞋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1元,因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雪某鞋行变更诉讼请求退还1651元,余额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雪某鞋行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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