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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文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96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岑,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静,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杰,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文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杨文静及牡丹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先后起诉至本院,两案应并案审理,因杨文静先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18)黑1004民初1020号,故本案应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

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黑1004民初102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 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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