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李立平,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阿某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宁安市。委托代理人:王宝玉,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俨飞,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司诉被告黑龙江阿某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00元,减半收取432.00元,由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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