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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诉黑龙江阿某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李立平,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阿某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宁安市。委托代理人:王宝玉,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俨飞,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司诉被告黑龙江阿某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00元,减半收取432.00元,由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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