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民泰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久华,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民泰纸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曹 霞 审判员 王伟东 审判员 李 坤
法官助理王金凤 书记员姜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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