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李立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范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8元,由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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