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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建鑫纸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建鑫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邹礼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峰,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建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建鑫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7.00元,减半收取1128.50元,由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薇

书记员: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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