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平,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博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斌,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博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00元,减半收取490.50元,由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晓丹 审 判 员 吕彦君 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
法官助理许春娟 书记员姜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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