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凯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站老道口6-B号后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关兴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296号(钢材市场院内)。
投资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投资人,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员工,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投资人,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牡丹江凯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候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某某现去向不明,本院决定对被告刘某某予以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姜冰冰
人民陪审员 杨东
人民陪审员 黄霞
书记员: 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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