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冠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021888-1。
法定代表人于国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尊跃,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春秋,经理。
原告牡丹江冠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冠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冠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玉影 审 判 员 王 薇 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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