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吴微
林云朋(黑龙江牡丹江阳明区铁岭法律服务所)
牡丹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郭冬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牡丹江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鸿盛园小区2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张夏,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女,牡丹江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朋,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下乜河村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君,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牡丹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牡丹江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马莹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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