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牡丹街西十条路江城美地5区1栋103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8488933XQ。法定代表人:赵建军,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牡丹江御景园洗浴中心经营者,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2018年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69元,由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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