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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
孙峰远
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峰远,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


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疑难复杂,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疑难复杂,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汪淯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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