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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与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
孙峰远
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刘冬梅(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峰远,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汪淯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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