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
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汪淯
书记员:耿云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