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林,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伶俐,女,1954年10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伶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 丽
书记员:齐海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