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
王松
佟林(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亓某某
徐岩
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女,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林,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亓某某,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被告亓某某妻子),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牡丹江元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淯
书记员: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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