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某城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镜泊湖北路以南乌苏里路以北00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073315679K。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东七条路。
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某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某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某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