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舒策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光荣乡。
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某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某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某城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某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计2341元,由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某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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