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洪,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某某,女,1960年12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司某某、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晨明
书记员: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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