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中辉大某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本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昌军,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中辉大某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牡丹江中辉大某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中辉大某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凤羽 代理审判员 刘双喜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
书记员: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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