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1号。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筠,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9年2月10日,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原告牡丹江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中原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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