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世纪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温春村。法定代表人:尹淑兰,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景福街156号。负责人:孙德志,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镜泊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景福街70号。法定代表人:郭本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世纪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牡丹江镜泊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世纪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世纪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世纪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14元,因原告牡丹江世纪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退还9414元,余额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牡丹江世纪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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