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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X诉XX出租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牟红发。
委托代理人王拓,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华光汽车连锁有限服务公司新华光汽车出租服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红发与被告齐齐哈尔华光汽车连锁有限服务公司新华光汽车出租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出租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红发及委托代理人王拓、被告华光出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牟红发依据2012年其与陈文彦签订的合同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华光出租车公司退还黑BT2815号车辆保证金1万元,但该合同至2013年期满后陈文彦将车辆又发包给牟红军,牟红军未再单独缴纳车辆保证金,而是延续使用了2012年牟红发缴纳的保证金,该延续使用取得了牟红发的同意,故牟红发主张该保证金应向牟红军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牟红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凤凤 人民陪审员  王红坤 人民陪审员  任 参

书记员:韩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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