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牟某某,196,6年7月25日出生,户籍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代理人苏凤荣,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王某刿,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马亮,黑龙江马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某某与被告王某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委托代理人苏凤荣及被告王某刿委托代理人马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刿向原告牟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刿已于2007年8月6日起至2012年10月11日止,归还原告牟某某借款400,411.00元、利息378,589.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某刿尚欠原告牟某某借款99,589.00元及2012年10月11日之后利息,应予给付,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限度;对原告牟某某超出99,589.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牟某某借款99,589.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2日始,到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00%的4倍,向原告牟某某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由原告牟某某自行负担8066.00元,被告王某刿负担37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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