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明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明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泽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伯峰,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东县水果蔬菜市场(克东县天顺购物商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法定代表人:孟令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牟某某诉明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东县水果蔬菜市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于当日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润涛
审判员 苏海
审判员 陈凤阳
书记员: 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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