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黄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81********,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宁海里**号***室,现住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泉水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关金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黄艳与被申请人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鄂0591民初7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牟某某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黄艳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牟某某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艳以牟某某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牟某某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牟某某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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