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牟某某(曾用名牟若瑄),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理人:牟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牟某某父亲。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09号B栋1904、1905号。法定代表人:江妍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牟某某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牟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发伦
审判员 张浴阳
审判员 唐雁莉
书记员:向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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