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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非法拘禁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4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晚21时许,被告人牟某某伙同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顺市火车站附近阳光网吧找到被害人詹某某,之后伙同另一债权人熊某(另案处理)将詹某某控制要求其偿还所欠二人债务。当晚由于詹某某未能筹到钱还债,牟某某于凌晨1时许将詹某某控制在南马大道陆琴足疗店。次日中午13时许,牟某某、霍某某、熊某等人带被害人詹某某离开足疗店来到其家人在永和粮油市场经营的店铺,要求家人偿还债务,被詹某某堂哥詹某刚拒绝后,牟某某等人带詹某某离开。晚上20时许,詹某某另一债主吴某某与霍某某一同带被害人詹某某来到其家人在帆布厂经营的公司要求还债,牟某某与朋友王牟则在公司外等候。凌晨2时许,因协商未果,吴某某、霍某某打开公司大门让牟某某、王牟进入公司,由于牟某某、王牟进入公司大吵大闹,在詹某某伯父报警后,牟某某等人离开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詹牟生、詹牟坤、霍某某、熊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为索取债务,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寄海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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