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某
黄绪平(黑龙江屹东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达某某塑料用品有限公司
韩春红(黑龙江岳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委托代理人黄绪平,黑龙江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达某某塑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王杨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春红,黑龙江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政驰与被告哈尔滨达某某塑料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牟政驰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牟政驰及委托代理人黄绪平,被告达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春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牟政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牟政驰承担。
审判长:杨树枫
审判员:李利新
审判员:车晓
书记员:刘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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