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某
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柳洪某
申请人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柳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牟某某与被申请人柳洪某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柳洪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黑B71468、黑B0664挂的欧曼牌重型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第一款 (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柳洪某所有的欧曼牌重型货车车户予以查封,车牌号为黑B71468、黑B0664挂。
查封期间不许变卖、转让、过户、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第一款 (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柳洪某所有的欧曼牌重型货车车户予以查封,车牌号为黑B71468、黑B0664挂。
查封期间不许变卖、转让、过户、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王伟明
书记员: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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