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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诉柳洪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牟某某
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柳洪某

申请人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柳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牟某某与被申请人柳洪某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柳洪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黑B71468、黑B0664挂的欧曼牌重型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第一款  (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柳洪某所有的欧曼牌重型货车车户予以查封,车牌号为黑B71468、黑B0664挂。
查封期间不许变卖、转让、过户、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第一款  (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柳洪某所有的欧曼牌重型货车车户予以查封,车牌号为黑B71468、黑B0664挂。
查封期间不许变卖、转让、过户、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王伟明

书记员: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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