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左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诉前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承担并已实际缴纳。
审判员 张青山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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