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某
王继东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宏伟(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
原告牟某某,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王继东,住安达市。
被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春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6日、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继东,被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下水管溢水,将原告牟某某舞校地板浸泡无异议,对房屋租赁合同、照片、视频资料、安政发(2012)201号关于印发《安达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其所管理的物业小区下水管道堵塞通知后,没有怠于履行义务,及时进行了疏通,尽到管理职责。堵塞原因是因为垃圾扔进下水管影响水管正常排水,原告牟某某的损失是由楼上住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故被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0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下水管溢水,将原告牟某某舞校地板浸泡无异议,对房屋租赁合同、照片、视频资料、安政发(2012)201号关于印发《安达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其所管理的物业小区下水管道堵塞通知后,没有怠于履行义务,及时进行了疏通,尽到管理职责。堵塞原因是因为垃圾扔进下水管影响水管正常排水,原告牟某某的损失是由楼上住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故被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0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春梅
书记员:孟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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