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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刘志红
褚向国(黑龙江褚向国律师事务所)
牛某某
隋坤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红(系赵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褚向国,黑龙江褚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隋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迎光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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