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恒祺,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吉祥小区17-25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65253598X。
法定代表人:李桐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利,河北刘永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与被告廊坊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恒祺、被告廊坊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54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霸州市温莎小镇第20#2单元1402号房,约定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给被告购房款836224元。但被告至今仍未交付房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廊坊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房,是因为政府部门多次命令停工及天气异常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交房时间应予顺延,被告通知原告交房时并不逾期,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已经通知原告逾期交房,并告知不可抗力情况。3、被告于2018年5月24日经过验收合格,具备了交房条件,并已通知原告交房,且原告已经收房。4、双方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调整。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5日原告牛某与被告廊坊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6724.28元每平方米的单价购买被告开发的温莎小镇20号楼2单元1402号房,价款820564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购房首付款170564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同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霸州市温莎小镇在施工过程中,2016年8月11日、9月5日霸州市建设局向温莎小镇1号、6号、11号、15号、18号至23号楼施工单位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编号为2016309号、2016317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认为施工现场未达到《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要求,命令该公司自2016年8月11日8时和9月5日8时起立即停止施工,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被告主张此文件下发后工地停工整顿至9月20日,停工41天。在此期间,霸州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大气办)于2016年8月27日下发霸气办字【2016】31号关于启动霸州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管控工作的通知、于2016年9月14日下发霸气办字【2016】35号关于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综合管控措施的通知,分别于2016年8月28日0时至2016年8月31日24时和2016年9月14日18时至2016年9月16日24时实施管控措施。之后大气办发布霸气办字【2016】36号、38号、40号、41号、42号、43号、44号、46号文件,分别于2016年9月21日0时至2016年9月26日24时、10月1日12时至10月4日24时、10月12日至10月15日24时、10月18日0时至21日24时、10月24日12时至26日24时、10月31日14时至11月7日12时采取管控措施。2016年11月8日至11月16日大气办分别发布霸气办字【2016】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文件,于2016年11月9日0时至11月20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和二级应急响应。2016年11月23日至11月30日大气办发布霸气办字【2016】54号、55号、58号文件,于2016年11月24日0时至12月4日24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并维持三级应急响应。2016年11月26日大气办发布霸气办字【2016】56号文件,转发《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十条严控措施》,从发文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市、县建成区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喷涂、焊接、切割等作业全部停工,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停产,所有渣土运输车全部停运等。2017年1月5日大气办发布霸气办字【2017】2号文件、霸州市建设局发布霸建【2017】21号文件、2017年2月8日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廊气办字【2017】13号文件,对各类建筑工地实施停工至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大气办发布霸气办字【2017】32号文件,决定于2017年4月2日0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2017年4月19日20时15分发布霸气办字【2017】35号文件,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终止二级应急响应。2017年6月5日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发布霸建安(2017)23号文件,通知市区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于6月6日至6月8日全部停止施工。2017年11月3日大气办发布霸气办字【2017】89号文件,2017年11月3日12时至11月8日0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2017年11月8日大气办发布霸气办字【2017】90号文件,印发《霸州市11月至12月大气污染强化措施》的通知,从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全市施工工地除上级批准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外,土石方作业全面停工。2017年11月13日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转发了霸气办字【2017】90号文件,要求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大气办分别于2018年2月27日、2018年3月16日发布霸气办字【2018】18号、24号文件,2月27日24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月28日8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2018年3月16日12时解除。大气办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4月3日发布霸气办字【2018】27号、28号文件,从3月23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范围内停止所有施工工地。2018年4月3日解除二级应急响应。大气办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霸气办字【2018】34号文件,4月16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2018年4月21日发布霸气办字【2018】36号文件,解除二级应急响应。2018年4月28日大气办发布霸气办字【2018】39号文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4月28日0时起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预计4月30日24时解除。上述合计373天。
2017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通过挂号信寄送凯某上东区(温莎小镇)延期交房通知一份,告知原告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了施工进度,告知原告所购房屋将延期交房,并向原告致歉。附件列举了2016年1月13日至2017年6月5日28份政府文件名称和文件号辅助说明。
2018年5月24日相关各方对被告开发的温莎小镇项目验收合格,出具了验收报告。被告于2018年5月27日向原告发出交房通知,要求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办理交房手续,但原告未按期履行交房手续。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办理了交房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与被告廊坊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牛某向被告交纳了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2018年5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交房,但原告未按期履行交房手续,可认定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履行了交房义务。被告未能在约定的交房日期2017年7月31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延期至2018年6月8日交付房屋,原告不主张解除合同并接收了被告交付的房屋,至此被告已经履行完交房义务。所以被告是延期履行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合同。另外从双方合同订立到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期间,政府相关部门为了大气污染防治、高考等原因,多次发布文件,要求工地停工、停止土石方作业等,造成建筑工地停工等,影响工程进度,上述情况是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造成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交房义务,应当顺延履行期限。在被告因不可抗力顺延履行期间发生新的不可抗力,履行期限继续顺延。扣除因为大气污染治理和高考等因素顺延的期限,至实际交房之日,被告也没有逾期。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延期履行的时间少于因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时间,延期履行不是被告主观因素造成的,而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免除被告因延期履行的责任。在交房期限届满前一个月被告通知了原告因不可抗力延期交房,并向原告致歉,履行了告知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计1404元,由原告牛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文都
书记员: 肖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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